誠信經營
治理與責任
「誠信正直」是中美矽晶的核心價值之一。為建立誠信的經營環境,中美矽晶已制定相關規範及溝通機制,供所有董事、經理人及同仁共同遵循;並透過嚴謹的管理機制,將誠信風險降至最低,同時貫徹為客戶創造價值,也為股東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創造獲利願景之目標。
為落實誠信經營,中美矽晶已制定「誠信經營守則」、「道德行為準則」及「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等相關重要內規,具體規範中美矽晶董事、經理人及員工於執行業務時應注意之事項,其內容涵蓋:誠信經營、道德行為、禁止不合理款待或不正當利益、禁止侵害智慧財產權、禁止從事反競爭行為、利益迴避等主題,並公告於公司網站與內部網站供同仁隨時查詢,以提昇全體同仁的守法意識及從業道德。
針對行銷、採購同仁,另分別於「銷售管理辦法」、「採購管理流程」重申「誠信正直」之重要性,訂定完整商業法令遵循機制,包含:公平競爭、盡職調查貿易管制(交易對象、標的、使用目的、金流、主要貿易國之相關貿易管制及限制)、反貪腐、反賄賂、人員利益衝突防免等相關規定,並藉由供應鏈控管,確保無衝突礦產之遵循。
- 反貪腐政策
- 檢舉管道與吹哨者保護
中美矽晶的「反貪腐政策」為:不行賄、不收賄、不索賄,對貪腐零容忍,嚴禁一切貪腐行為,並積極防範貪腐事件發生。針對前述「反貪腐政策」之實際執行細節,則具體規範於「誠信經營守則」及「誠信經營作業程序及行為指南」中。
中美矽晶已針對總部、竹南分公司、宜蘭分公司及子公司(環球晶圓、續日、續升綠能)採取「法令遵循自行評估」、「電子郵件追蹤」、「質性訪談」、「捐獻審查」等不誠信行為風險之評估機制,據以辨識具較高貪腐風險之單位及人員,並定期每年提交「不誠信行為風險評估報告」,2025 年評估結果,確認無任何可能導致重大貪腐的系統性風險,防範機制仍屬有效且完備。
此外,考量行銷、採購單位因其業務屬性,為第一線涉外單位,面臨較多不誠信行為之內/ 外部誘因及機會(如,金錢、禮物、服務、款待、疏通費),中美矽晶分別於「銷售管理辦法」、「採購管理流程」辦法中,明訂「反賄賂、反貪腐」條款,禁止任何賄賂及貪腐行為,包含直接或間接向任何第三人行求、期約、交付、要求或收受賄賂、任何不合理禮物、款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如有違反,除依公司員工獎懲辦法規定懲處,並負刑事及民事相關責任;如因其行為致中美矽晶受有損害者,另應賠償中美矽晶所受損失。
除上開內部風險控管措施外,中美矽晶同樣期勉所有供應商及客戶採取最高標準防範貪腐,透過「供應商行為準則」、「客戶行為準則」,向所有本公司交易對象宣達「反賄賂、反貪腐」信念。中美矽晶要求供應商及客戶不得於任何情況下,為影響交易決定,而向中美矽晶或其司代表行賄或收賄。此外,中美矽晶並責成行銷及採購人員於建立商業關係前,分別填具「客戶/經銷商/代理商誠信經營評估表」、「供應商誠信經營評估表」,作為評估交易風險之依據。
為確保誠信經營的落實,中美矽晶已制訂「檢舉非法與不道德或不誠信行為案件之處理辦法」,明訂違反誠信經營規定之懲戒與申訴制度,並於公司內部網站建立並公告員工意見箱及電子信箱及申訴專線,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受不當處置,以鼓勵本公司同仁與利害關係人檢舉不誠信或不當行為。本公司「檢舉非法與不道德或不誠信行為案件之處理辦法」並配合櫃買中心「上市上櫃公司誠信經營守則」及「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指導原則,明文允許匿名檢舉。
- 檢舉流程
中美矽晶將檢舉流程整合成一個獨立可信賴之檢舉案件統籌單位(法務單位),各權責單位接獲檢舉時,應統一通報法務單位。相關流程如下:
- 受理單位及對象
| 受理單位 | 受理對象 |
|---|---|
| 發言人 | 1. 股東、2. 投資人、3. 其他利害關係人 |
| 人事主管 | 1. 公司內部人、2. 客戶、3. 供應商、4. 承攬商 |
| 法務及獨立董事 | 同發言人及人事主管受理對象 |
- 呈報程序
受理單位接獲檢舉時,統一通報法務單位。
法務單位報請董事長分案,並同步通報至獨立董事。
- 處理單位暨程序
| 被檢舉人 | 處理單位 |
|---|---|
| 非主管職 | 人資(法務得協助) |
| 主管職 | 人資及法務 |
| 董事 | 審計委員會自行或指定合適人員處理 |
- 處理方式
| 步驟 | 權責單位 | 內容 |
|---|---|---|
| 1. 查明事實 | 人資、法務 | • 立即查明相關事實;若認為確有不誠信行為之虞者,應檢附事證報請董事長分案處理。 • 處理案件之相關人員應出具書面聲明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 • 檢舉受理、調查過程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 |
| 2. 若查明屬實 | 人資、法務 | • 要求行為人停止相關行為,並透過公司內部程序或法律程序為適當處置。 • 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人員之職稱、違反日期、違反事由、違反準則及處理情形等資訊。(有經董事會豁免情形者,亦同) • 必要時向主管機關報告或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行為人所屬相關單位應檢討內控制度及作業程序、提出改善措施。 • 調查結果應留存書面文件並保存五年。 |
| 3. 救濟 | 人資 | • 給予行為人申訴機會,必要時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聽證。 |
| 4. 呈報董事會 | 法務 | • 將檢舉情事、其處理方式及後續檢討改善措施,向董事會報告。 |